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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韋景燦減刑一案

    景燦 

    (2015)瓊山獄減字第

    罪犯韋景燦,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黎族,初中文化,海南省樂東縣人,捕前住海南省樂東黎族自治縣抱由鎮多建村委會二隊,農民,現在海南省瓊山監獄服刑。

    海南省樂東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7日以(2011)樂刑初字第175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韋景燦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四個月、犯搶奪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執行自2010年8月24日至2025年8月23日止),罰金人民幣10000元,剝奪政治權利二年。服刑期間,該犯于2014年3月12日減刑九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不變(刑期執行至2024年11月23日)。

    該犯自上次減刑以來,在服刑改造期間,確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2013年11月至2015年10月,共24個月的考核實績)如下:

    一、認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該犯自上次減刑以來,能繼續做到認罪服法,深刻認識到自己的犯罪行為給社會和家庭帶來的危害,做到認罪悔罪。在改造中,該犯能夠虛心接受民警的管理教育,嚴格規范自己的言行;能夠認真遵守《監獄服刑人員行為規范》。

    二、參加勞動,基本完成生產任務。該犯能參加生產勞動,基本完成生產任務。出勤率達100%,有欠產扣分現象。

    三、參加“三課”學習,成績良好。該犯能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遵守課堂紀律,到課率達100%,完成作業率達100%。

    四、好人好事。該犯能主動打掃公共衛生累計25次。

    五、獎勵情況。該犯因改造積極獲2013年下半年單項表揚1個。

    六、該犯在有效考核期內累計獲有效實得獎分157.7分,有效扣分1.6分;累計獲各類表揚7個,其中綜合表揚6個、2013年下半年單項表揚1個。

    綜上所述,該犯自上次減刑以來,確有悔改表現,符合呈報減刑條件。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韋景燦予以減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罰金10000元入監后累計履行10000元、達100%,增加三個月幅度),剝奪政治權利改為一年。

    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附卷宗材料共1卷1冊10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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