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王希舟訴被告林睿峰汽車服務合同糾紛一案,現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副本、訴訟須知、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等相關訴訟材料。原告訴請本院判令:1、被告賠償原告損失288元及利息;2、被告承擔原告支付的合理費用2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增加賠償的損失864元;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本公告自發出之日起,經過六十天,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內。本院定于2017年7月4日14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對本案公開開庭審理。逾期不到庭,將依法缺席判決。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 二 月 十三 日